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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朱恒新律师 朱恒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朱恒新律师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谨慎稳重的处事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在2013年被评为邹平县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朱恒...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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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恒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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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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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同时供职两家单位工伤补偿讲究“就近”

从原单位内退后,王某到另一家单位供职过程中意外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其死亡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补偿。而王某死亡时所在单位认为补偿应该由其原单位负责,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王某,47岁,淄博某通讯公司内退职工。2003年5月,经朋友介绍,王某来到淄博某信息公司从事门卫兼内勤工作,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事情发生后,王某的家人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认定王某工伤死亡的申请书。2005年1月12日,劳动部门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由王某死亡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补偿。2005年8月11日,不服决定书的淄博某信息公司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淄博某信息公司认为,王某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王某与信息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6年1月6日,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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