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朱恒新律师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谨慎稳重的处事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在2013年被评为邹平县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朱恒... 详细>>
律师姓名:朱恒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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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16201210696586
执业律所: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平县鹤伴一路39号
酒后驾车载客,途中遇事故致乘客受伤,被诉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4月8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0%的事故损失,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
2008年12月28日,原告施某经人介绍搭乘被告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市区购物。被告王某酒后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范公大桥时,前轮胎爆炸,车辆失控撞到桥西侧路牙,并致搭乘客施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经医院治疗痊愈,共花去医疗费38240元。原、被告对事故损失的负担发生分歧,被告王某认为,自已顺路带施某去市区,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应当对施某的受伤负责,不同意赔偿施某的受伤损失。故原告施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其事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并使乘座人施某受伤,应赔偿王某的事故损失。虽然王某未从施某处获取任何利益,但是其作为驾驶人有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此义务与是否收获利无关。施某明知王某酒后驾车仍乘座,对其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适当承担自身损失。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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