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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朱恒新律师 朱恒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朱恒新律师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谨慎稳重的处事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在2013年被评为邹平县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朱恒...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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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恒新律师

手机号码:13686305068

邮箱地址:13686305068@163.com

执业证号:13716201210696586

执业律所: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平县鹤伴一路39号

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被告:胡×,男,汉族,宁波××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宁波市××路**号邮编:315020电话:××××

诉讼请求:一、二、

事实与理由:2008年4月1日下午1:15,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浙B*×××××)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8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8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8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宁波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2009年月日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2、证据10份,共13页。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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